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九条有效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向全市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和聘用计划,并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全市性宗教团体对申请和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市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