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