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协商开展长城保护工作,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