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直接责任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直接责任单位或者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