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有游客承载量评估结果;
(四)符合长城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要求。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游客承载量。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