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挖掘长城价值内涵,提高长城保护研究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