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