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保护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破坏长城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