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保护级别、认定编码、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机构和公布机关及日期、树立标志机关及日期。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