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长城档案,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并进行续补、完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