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划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