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三节 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以匿名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以实名方式反映但不提出维护其具体权益主张的,按照举报处理。实名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且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