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