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