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专项评估;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四)发布科学健身指引,引导群众科学健身;
(五)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