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