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免费、优惠或者有偿开放方式,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