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

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管理、与乡镇(街道)联合管理、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或者外包管理等方式;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实施外包管理。

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隔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结合实际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