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利用其自有场地配置体育设施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配置体育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