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阻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