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