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检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