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采取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恢复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