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管。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