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采矿权人从事矿山开采活动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将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与周围的地形地貌相协调,恢复到适宜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消除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完成山体(平面)绿化。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