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矿山生态环境重点恢复治理区:

(一)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周边及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

(二)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矿山;

(三)可能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