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第二章 恢复治理规划第十七条已废止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矿山生态环境重点恢复治理区:(一)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周边及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二)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矿山;(三)可能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