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第二章 恢复治理规划第十一条已废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经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