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经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