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盗采株数10倍的树木并保证存活,没收盗采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盗采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没收盗采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