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禁止非法采挖、运输、销售具有经营、观赏、收藏及科研价值的石头,包括奇特的化石,矿物晶体和岩石等。经营非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石头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到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