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禁止采挖、运输、销售野生天女木兰等珍贵树种及枫树、榆树、槭树等树木。

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禁止采挖、运输、销售野生苔藓、花草、藤本类植物;禁止折损树木枝叶。

人工林的采伐不得影响景观效果。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