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保护、管理本县森林资源。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保护和管理本乡(镇)的森林资源。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