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保护、管理本县森林资源。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保护和管理本乡(镇)的森林资源。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