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县辖区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经营管理、采伐利用和林地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