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公益林内挖取树木。在商品林内挖取树木,必须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按设计进行挖取,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