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颁发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的沙、石、黏土等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勘查、开采规模为小型以下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经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