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县外的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依法开办矿山和矿产品深加工企业。自治县对运往县外的铁、铜、金、铅、锌、钾、泥炭、沙石等矿产品征收其销售额15%至30%的矿产资源保护费,具体征收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