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正常秩序,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