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红河峡谷漂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在本条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石、开矿;(二)垦荒、放牧、葬坟,破坏景观、植被;(三)未经批准围堵河流、改变河道走向;(四)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污染环境;(五)乱设摊点、流动叫卖、阻碍交通。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