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红河峡谷漂流旅游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在旅游区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涂写、刻字、张贴;(二)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三)在洗浴时使用化学洗涤用品;(四)移动或毁坏公共设施;(五)拦堵船只、强买强卖,妨碍漂流运营秩序。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