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在旅游区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涂写、刻字、张贴;

(二)随地便溺、乱扔垃圾;

(三)在洗浴时使用化学洗涤用品;

(四)移动或毁坏公共设施;

(五)拦堵船只、强买强卖,妨碍漂流运营秩序。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