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第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网络,是指由市急救中心以及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院、急救站和急救点等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