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第十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结合医疗机构布局,制定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