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急救中心未按照规定保存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