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或者留滞院前急救车辆、车载设备、设施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