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急救人员未将符合条件的患者送往其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对该医疗急救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