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医疗救护员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