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医疗救护员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