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成立由行业协会、医学专家和市民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每年对本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医疗急救工作总体情况;

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实施;

(三)市急救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急救服务质量控制;

(四)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从接到急救呼叫电话至院前急救车辆抵达急救现场所需时间;

(六)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七)社会评价;

(八)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医疗急救工作。

前款规定的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