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急救,合理、规范、有序使用医疗急救资源,自觉维护医疗急救秩序。

禁止下列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要,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

(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疗急救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扣留、抢夺或者损毁急救车辆、急救设施设备、病历资料等;

(五)其他非法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