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市急救中心及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二)公立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三)院前急救车辆、车载设备和器材、相关设施的配置和更新;

(四)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五)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

(六)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

(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

(八)其他医疗急救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对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