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三节 社会急救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急救、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工作。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医疗急救志愿者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市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医疗急救志愿者应当为医务人员或者经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的人员。保障与评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