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三节 社会急救第五十一条有效倡导公众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鼓励现场具备急救能力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并可以拨打“120” 急救电话要求提供指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